一、档案馆馆藏档案一律持证借阅。本校教职工及学生持一卡通方可借阅档案。档案借出时,其证件需押在本馆,待档案归还后将证件退还本人。
二、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本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时,其借阅期限及卷次可根据工作需要而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本校教职工借阅非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时,借阅期限10天。外借档案到期后如仍需利用,借阅者可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
三、对不宜外借的档案,如教学类的学籍档案、学位档案、本科学位论文档案等,只可在馆内查阅或复制,不得拿出馆外。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不对个人提供借阅。
四、外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经馆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查阅非密档案,但只限于在馆内查阅,不得借出。校外人员原则上不得查阅本校涉密档案;如有特殊需要查阅涉密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校保密办审批后方可查阅。
五、校内人员查阅涉密档案需填写《密级档案借阅备案登记表》。绝密级档案必须由校领导审批并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部门和人员借阅,机密级及秘密级档案只限于该档案内容直接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借阅。
六、为保护知识产权,科研项目档案一律由项目负责人或院系科研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院系公章;涉密论文由指导教师或院系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七、档案借阅者要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档案在借出后未经档案馆同意不得摘抄、复制,不得拆卷、涂改、抽页、剪裁或污损。
八、借阅者在借阅档案时除履行正常的登记手续外,还应仔细检查档案有无破损情况(如缺页、剪裁、涂改、污损等)。如发现破损情况应立即声明,由档案人员在案卷封皮的备注中注明“原已破损”的字样,否则按借阅者损坏处理。
九、对本校教职工、学生查阅利用馆藏各类档案(教学类的学籍、学位证明等档案除外),在查阅过程中有复制需求的,档案馆可提供复制服务,按规定收取复制费用。
十、外借档案超过借阅期限者,须接受相应的罚款处罚。破损或丢失档案,当事人应提供本人所在行政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备案存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